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深入排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打击危害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为提高监督检查的效能,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应当掌握适当的比例。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药械股、综合执法大队和各市场所根据事权划分负责。根据省市局下达的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监督检查单位须按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药械股要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时分析、纠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抽样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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