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交叉互查。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第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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