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交通运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交运局> 回应关切>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894/202401-0004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在泾县城区出租客运市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14:44
关于在泾县城区出租客运市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4:44 来源:泾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和社会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泾县城区出租客运市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3.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4.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5.存在线下揽客、跨区域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喷涂有巡游出租车相同颜色、标识,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的。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号牌、违法事实等信息,并以图片、录音、视频等资料佐证,能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1.举报电话:0563—12345;

2.来访单位: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泾县泾川镇财富鑫城泾县交通运输局一楼115室(运政中队);联系电话:0563-2653105。

三、奖励方式

对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在行政处罚完成后,给予举报人每次500元现金奖励。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人次进行奖励,奖励联名排序第一的举报人。

四、不予奖励的范围

1.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已掌握或正在核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2.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

五、保密要求

举报人在实名举报后,将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泾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