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1-00074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23〕68号
发文日期: 2023-12-23 发布日期: 2024-01-12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3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3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

《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4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231223


泾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经营、管理行为。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相关的设置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泾县城管执法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乡镇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县市场督管局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专项规划实施的管控,同时负责相关户外广告所使用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的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协调过境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消防、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教体、文旅、财政(国资)、科商经信、气象、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依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场经济主体,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运营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接受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和妨碍铁路、公路、河道的安全、畅通。

户外广告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和居民区,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七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设置时间及方式,并报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备案,设置单位应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在不影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设置灯杆旗等户外广告,其行政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建设工程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相关规范要求利用施工围墙、围挡设置用于公益性及企业自身宣传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站场、候车亭等国有载体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其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以高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广告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其行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五年;以其他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其行政许可期限不超过二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其行政许可期限与使用权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县城管执法局应重新组织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不低于30%。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对商业零售、品牌餐饮、生鲜商品、房产中介等连锁企业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可由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或委托门店)一次申请,批一次、管多次,批一店、管多店,开展“一代多”审批模式。

第十四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或位置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需得到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四至、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情况说明;

(五)拟设置户外广告设计图、广告实景效果图、建筑外立面广告设置效果图、夜间广告亮化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不予审批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置招牌设施(含各类门头店招)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内容等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场地、经营地,或符合规划的墙面空间等;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提出申请,每个单位或经营者只许有一个符合规划的店招,严禁一店多招;

(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县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基层政府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广告设置者(即产权所有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市场评估价值,依法予以补偿,许可期限外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或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完整、美观,并及时进行保洁、维护和修复;

(二)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无法整改到位,必须自行拆除或依法拆除;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  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遇台风、汛期等特殊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全县高立柱户外广告的布点、设置、管理,由依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场经济主体会同规划部门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部的户外广告由物业公司、社区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商业综合体内部的户外广告由经营者、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履行管理责任;制定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维护公共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分别由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置;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11日起实施的《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泾政〔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