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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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恒信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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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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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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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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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379358346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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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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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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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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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应急罚﹝2024﹞矿山-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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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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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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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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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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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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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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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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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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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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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3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到安徽泾县恒信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矿山排水系统图与实际不一致(未绘制+120m
水仓);供电系统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100KW 柴油发电机已经不使用、仍标注在图上);2.+120m
水平北六巷道一处低压行灯隔离变压器开关箱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
号)规定; 3.抽查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及相关图纸,173-1-7#、173-2-4#、143-5-2#矿柱留设小于初步设计要求的
6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3.1.6 条规定;4.矿+143m~+120m
之间矿体岩溶发育不确定,开采时未采用物探与钻探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8.3.5 条规定;5.矿 2018
年之后施工的封闭墙无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矿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要求进行地面沉降监测,未明确监测周期及监测点布置图、无监测原始记录,仅提供一次监测数据,且数据不可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3.1.16条规定;6.矿井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及 2023 年 2 月 13 日进行了反风试验,反风试验周期超过 1
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6.3.3
条规定;7.矿专职测量技术人员未提供劳动合同书,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要求。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下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25
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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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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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3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到安徽泾县恒信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矿山排水系统图与实际不一致(未绘制+120m
水仓);供电系统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100KW 柴油发电机已经不使用、仍标注在图上);2.+120m
水平北六巷道一处低压行灯隔离变压器开关箱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
号)规定; 3.抽查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及相关图纸,173-1-7#、173-2-4#、143-5-2#矿柱留设小于初步设计要求的
6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3.1.6 条规定;4.矿+143m~+120m
之间矿体岩溶发育不确定,开采时未采用物探与钻探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8.3.5 条规定;5.矿 2018
年之后施工的封闭墙无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矿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要求进行地面沉降监测,未明确监测周期及监测点布置图、无监测原始记录,仅提供一次监测数据,且数据不可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3.1.16条规定;6.矿井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及 2023 年 2 月 13 日进行了反风试验,反风试验周期超过 1
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6.3.3
条规定;7.矿专职测量技术人员未提供劳动合同书,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要求。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下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25
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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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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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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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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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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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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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MB1988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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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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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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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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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MB1988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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