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县新捷运食品厂(经营者:肖西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3MA2U85021H
住所(住址):泾县云岭***
身份证号码: ***
2023年9月15,当事人生产的墨子酥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TWJS23083063))。当事人在2023年3月1日生产的墨子酥“霉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及2023年9月5日生产的密晶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已被我局两次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泾市监(综)处罚〔2024〕881号):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吊销《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3、当事人经营者肖西林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第五条第(四)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期限至2029年1月18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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