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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2-0009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泾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6 11:09
关于泾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26 11:0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养犬人自律、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方针,本着管罚并举的原则,重点治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遛犬不拴链、犬只扰民等问题,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理念深入人心。

二、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系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盲犬除外。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五)市民养犬应当按规定到动物防疫部门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检疫,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犬只出现狂犬症状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圈捕收容。被圈捕收容的犬只,养犬人前来认领的,必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和养犬登记证明,并完善相关认领手续后,方可领回。(对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被确认发现的,将通知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5021503、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泾县公安局

泾县农业农村局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