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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2-00096 组配分类: 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泾政秘〔2024〕32号
发布日期: 2024-02-26 14:52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6 14:52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2023年第22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宣〔2024〕2号),批准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桃花潭镇新民村、桃花渡村,共3宗地,面积1.9552公顷(29.328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序号

面积(公顷)

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

01宗地

0.0087

交通运输用地

桃花潭镇新民村

02宗地

1.0198

交通运输用地

桃花潭镇桃花渡村

03宗地

0.9267

交通运输用地

桃花潭镇桃花渡村

合计

1.9552

/

/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公顷

乡镇

(街道)

(社居委)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01宗地

桃花潭镇

新民村

0.0087

 

0

0

0.0087

02宗地

桃花潭镇

桃花渡村

0.6545

0.1934

0.3653

0

1.0198

03宗地

桃花潭镇

桃花渡村

0.4516

0.1819

0.4531

0.0220

0.9267

合计

/

/

1.1148

0.3753

0.8184

0.0220

1.9552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项目申报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宗地评估方式确认补偿标准,并按评估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单位:万元/亩、万元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金额

桃花潭镇

新民村

4.6729

0.6098

0.2439

0.3659

桃花潭镇

桃花渡村

4.6729

71.4814

28.5925

42.8888

桃花潭镇

桃花渡村

4.6729

64.9556

25.9823

38.9734

合计

/

137.0468

54.8187

82.2281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规定执行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桃花潭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3年4月23日发布《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3〕13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