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遗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
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周明
泾县泾川镇城关桃花潭东路公寓楼
住宅
泾房权证城关字第1668号
泾国用(2001)第0297号
89.62m2
14.73m2
2024.2.26-2024.3.15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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