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皖南川藏线”泾县段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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