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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401-00105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1-31 16:57
关于印发《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16:57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3日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有效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县科商经信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企业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四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在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在10万元以下。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为:工业重点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揭榜挂帅、农业、社会发展重点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工业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业、社会发展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重点项目以该项目实际发生总经费的40%为资助额度上限。每年资助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项目立项统筹考虑县级财力承受能力,优先向上级部门争取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环节。

1.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向所在乡镇、县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资料,经乡镇、县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向县科商经信局提交立项申请。

2.论证:县科商经信局组织专家对拟立项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一般项目的论证可由县科商经信局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审定。

3.下达计划:经论证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县科商经信局下达立项通知。

4.签订合同: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商经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权责。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请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营业执照、诚信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限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泾县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2.重点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以税务数据为准);

3.农业科研项目研发团队要求科技特派员不少于1人;

4.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5.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县科商经信局不予立项:

1.县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需重复研究的;

2.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3.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九条 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乡镇,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商经信局签订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县科商经信局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中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函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函告后仍不配合的;

6.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由乡镇、县开发区管委会将拟中止项目执行情况行文报县科商经信局,县科商经信局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会商后下达中止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县科商经信局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划拨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3.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是由县科商经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不少于3人。重点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验收组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合同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第十七条县科商经信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在验收报告的审查栏中提出“通过验收”或“延期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90%;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等,为“延期验收”。延期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3个月内可申请再次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目标和任务不到80%的;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签订补充合同;

6.延期验收的项目整改3个月内未申请再次验收的。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由县科商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超过合同书约定任务期限或申请延期验收期满3个月,仍未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手续仍未办结的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通报,如有违规行为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填写《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或论证前,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填写《专家评审承诺书》,统一归档。专家在评审或论证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视情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科商经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等相关事项的,将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并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商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