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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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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4772J/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气象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4 10:07
泾县气象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14 10:07 来源:泾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4.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五)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5.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6.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2

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二(一)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

气象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类

3

气象灾害调查和鉴定

1.《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2.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气象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4

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五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5

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6

开展气象日宣传活动

1.“世界气象日(WorldMeteorologicalDay)”又称“国际气象日”是世界气象组织成立的纪念日,时间在每年的323日。世界气象组织为了纪念世界气象组织的成立和《国际气象组织公约》生效日(1950323日)而设立的。每年的“世界气象日”都确定一个主题,要求各国成员在这一天举行庆祝活动,并广泛宣传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7

指导、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202号)(六)加快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促进防灾减灾能力均衡发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
《安徽省气象局2016年设区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数(气象)申报表》)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8

12121气象信息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3.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令)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9

发布专业气象预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2.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
3.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二)现场大气测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修理与检定;(四)其他气象科技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0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3.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4.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1

雷电监测信息和预报发布

1.《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2

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3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气象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14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5

气象资料共享服务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6

气象资料加工、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气象台

依申请服务类

17

提供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202号)(七)利用公共媒体、安徽农网等平台,推进农业气象直通式服务,及时发布农用天气预报、农业气象灾害预警、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农业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2号)三、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直通式”服务机制,开展面向大型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统化服务。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8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19

县级公众预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
第十二条第一款: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3.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4.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20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21

县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气象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22

县级范围内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防灾减灾科

主动服务类

23

县级范围内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

24

县级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二(一)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

气象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类

25

提供县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气象台

依申请服务类

26

县级范围内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气象台

主动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