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市监罚催〔 2023〕856号
泾县缪华丰食品厂(经营者:缪华锋):
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市监处罚〔2023〕85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第三期:2024年3月15日前,缴纳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富全、童文静 联系电话:0563-5106508
联系地址: 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10号
泾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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