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泾自然资规执罚﹝2024﹞1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泾县月亮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3728512105M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 |
处罚结果 | 1、责令泾县月亮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188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蔡村镇人民政府违法占用的131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月亮湾村村村民委员会;2、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不符合《蔡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1平方米乔木林地和691平方米竹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泾县月亮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513平方米他草地、911平方米内陆滩涂、16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261平方米河流水面均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7010元;对违法占用的111平方米乔木林地、691平方米竹林地均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6040元;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330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5 |
处罚机关 |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方编码 | 341823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