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泾城管行许字〔2024〕7号
申请人(单位):泾县湘印图文服务部
住 所:泾县泾川镇帝一景5号
经 营 者:曾聪平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申报的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设置地点:泾县泾川镇帝一景5号
2、设置类型:门头牌匾户外广告。
3、广告内容:“湘印图文”。
4、设置规格:门头牌匾尺寸长4米×高1.2米。
5、数 量:1块(详见效果图)。
6、许可期限:有效期自 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止。
7、注意事项:要求所有广告做到安装牢固、美观大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2024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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