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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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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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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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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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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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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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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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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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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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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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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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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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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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相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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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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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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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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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
5.《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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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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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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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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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项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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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或者集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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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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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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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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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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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县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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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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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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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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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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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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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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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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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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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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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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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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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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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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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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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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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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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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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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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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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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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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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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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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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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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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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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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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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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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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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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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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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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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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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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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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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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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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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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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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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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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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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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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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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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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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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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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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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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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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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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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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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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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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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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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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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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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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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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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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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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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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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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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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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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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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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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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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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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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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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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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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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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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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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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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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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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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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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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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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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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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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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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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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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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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人员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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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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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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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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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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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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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用信息等平台,检查典当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是否到期未清偿;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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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借贷款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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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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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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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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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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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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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经营者会计账目,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存在集资、吸收存款和变相吸收存款行为,是否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是否对外投资,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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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当金利率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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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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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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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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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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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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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当票、监管系统相关信息等,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当金利率是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是否有预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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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典当综合费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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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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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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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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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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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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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当票、监管系统相关信息等,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是否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是否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是否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是否按5日以上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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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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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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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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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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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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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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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系统相关信息等,询问工作人员,查看以下情况:①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是否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是否从商业银行贷款。
②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③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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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收当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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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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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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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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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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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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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系统和财务账目相关信息,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收当时是否核对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当物并予以登记,是否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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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绝当物处理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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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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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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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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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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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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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系统和财务账目相关信息,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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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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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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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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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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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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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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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系统和财务账目相关信息,询问工作人员,查看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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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收购寄售以及动产抵押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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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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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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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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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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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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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管系统和财务账目相关信息,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存在旧物收购、寄售以及动产抵押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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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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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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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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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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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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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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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典当行账目,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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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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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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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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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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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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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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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典当行账目,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存在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有无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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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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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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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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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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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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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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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典当行账目,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条件是否优于普通当户。当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是否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是否违反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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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会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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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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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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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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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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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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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典当行账目,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典当行是否存在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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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非正常经营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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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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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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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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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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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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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情况,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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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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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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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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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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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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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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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典当行开展业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和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情况。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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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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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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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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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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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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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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