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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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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306-0010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泾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赋权审批执法事项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7 10:35
泾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赋权审批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06-07 10:35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
泾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赋权审批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
1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其他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现场处
理措施
2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查处。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进行查处。  
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查处。  
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依法进行查处。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7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8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9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0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法进行查处。  
1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15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法进行查处。  
1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法进行查处。  
1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