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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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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62C/202402-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19 11:27
泾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19 11:27 来源:泾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6、超期查封扣押的;
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6、超期查封扣押的;
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6、超期查封扣押的;
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
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6、超期查封扣押的;
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