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公安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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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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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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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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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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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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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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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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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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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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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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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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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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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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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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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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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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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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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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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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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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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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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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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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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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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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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员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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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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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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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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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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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登记住宿信息系统是否正常,住宿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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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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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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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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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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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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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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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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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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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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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值守、协查交接、物品寄存、来访登记等制度是否落实;视频监控运转及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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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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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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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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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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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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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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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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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内是否存在使用明火、大功率加热电器及私拉电线情况;是否按规定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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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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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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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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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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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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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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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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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实施是否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应急疏散楼梯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按规定张贴和摆放;应急照明灯是否按规定设置,能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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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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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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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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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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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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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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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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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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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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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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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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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照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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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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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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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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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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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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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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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刻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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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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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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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自行留样、仿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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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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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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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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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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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是否自行留样和仿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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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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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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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备案审批和刻制时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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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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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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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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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39项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8】74号)、《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公章的通知》(皖公治安【2018】445号)、《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取消公章刻制审批事项的通知》(皖公治安【2017】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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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备案是否需要审批;用章企业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公章,刻制公章时间是否在1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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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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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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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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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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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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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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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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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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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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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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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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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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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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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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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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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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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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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情况(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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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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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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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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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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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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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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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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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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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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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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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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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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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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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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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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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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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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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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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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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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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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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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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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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装置能否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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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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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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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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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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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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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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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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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门窗设置防护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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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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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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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证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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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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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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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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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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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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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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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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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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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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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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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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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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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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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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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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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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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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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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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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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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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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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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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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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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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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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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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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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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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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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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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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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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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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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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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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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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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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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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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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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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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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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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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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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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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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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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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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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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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是否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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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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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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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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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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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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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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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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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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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出入口、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是否安装安防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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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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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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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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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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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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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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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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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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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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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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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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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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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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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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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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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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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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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是否可调试亮度、是否在营业时间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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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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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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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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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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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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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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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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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是否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是否回购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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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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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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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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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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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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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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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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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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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从业人员实现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薄,统一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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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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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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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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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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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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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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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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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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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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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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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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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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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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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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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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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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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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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爆储存库的库区平面布置、库房结构、围墙结构和高度、门窗结构及消防设备、防雷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入侵报警及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爆破作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及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库区是否配备2条以上看护犬,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一般将身高50厘米以上和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称为大型犬。
5、是否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每半年是否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并有记录。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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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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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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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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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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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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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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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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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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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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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2、《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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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上网场所必须采用固定的网络(IP)地址;
(二)上网场所应建立健全上网场所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上网场所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运行;
(四)上网场所必须严格落实上网人员实名身份登记制度,并按规定记录备份上网消费者的有关上网信息;
(五)上网场所须采取措施确保有关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的上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不得在保存期内修改或者删除;
(六)上网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备并提请审核;
(七)上网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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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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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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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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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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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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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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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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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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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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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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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20条、22条、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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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2、现场是否配备安保力量在维护现场秩序;3、观众数量是否超过核准数量;4、是否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现场的观众开展安全检查;5、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许可;6、现场是否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落实防疫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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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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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部门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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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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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部门治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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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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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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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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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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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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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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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6、7、8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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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2、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3、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4、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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