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403-00059 | 组配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16:44 |
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
咨询电话:5120909 监督电话:5120908 办理深度全部为4 跑动次数全部为0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 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 |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书 2、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省级”,进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窗口https://www.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4000010380000000000), 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提交材料, 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要求,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由业务科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注:该办理流程为模板,各地市县参照办理深度自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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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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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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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 变更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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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 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5 |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 变更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协议出让申请材料(非必要)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9、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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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5、探矿权转让合同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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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1 |
1、抵押备案申请 2、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 3、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 4、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5、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6、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抵押合同 8、抵押债权债务合同 9、采矿许可证 10、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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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必要)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非必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非必要) 8、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1.受理。工作人员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承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3.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4.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5.办结。 按规定办结。 6.制证:按照要求完成电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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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 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9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1 |
1、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2、三叠图 (容缺后补)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非必要)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必要) 6、矿区范围图 (容缺后补)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非必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非必要) 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0、勘查许可证 (非必要) 1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12、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非必要) 1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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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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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新设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3、勘查实施方案 4、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5、协议出让申请资料(非必要)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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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9 |
不含批准 前公示的 10个工作日 |
1、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一)受理:接收报件和受理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 (二)审查:审查岗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厅内审批自然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情况; (四)办结:经决定岗工作人员同意后制证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 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3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1 |
1、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非必要)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5、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必要) 6、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7、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非必要) 8、采矿权转让合同 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0、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非必要) |
1.受理。工作人员收件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岗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4.办结。制作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制证:按照要求完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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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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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 1 |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 2、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必要) 3、抵押合同 4、登记机关的抵押备案回执 5、采矿许可证 (非必要) 6、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 7、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 8、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9、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抵押债权债务合同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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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矿权人之间因 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 |
1、勘查许可证 2、矿权争议裁决申请书 |
注:该办理流程为模板,各地市县参照办理深度自行修改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省级”,进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窗口https://www.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4000010380000000000), 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3.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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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7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 |
1 |
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5、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6、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非必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制证:按照要求完成电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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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1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非必要)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非必要) 3、勘查许可证 (非必要)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非必要)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非必要) 10、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书 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必要)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1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14、三叠图(容缺后补) |
1.受理。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4.办结。办理结束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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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1 |
1、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必要) 6、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1.受理。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4.办结。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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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 |
不含专 家评审的8个工作日 |
1、申请审查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3、方案内审意见 4、土地复垦意向 5、方案文本 |
1.受理。工作人员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 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岗工作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4.办结。制作批复文件。办理结束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2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项目验收 |
1 |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 2、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 4、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5、治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决算报告(非必要) |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省级”,进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窗口https://www.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4000010380000000000),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要求,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由业务科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注:该办理流程为模板,各地市县参照办理深度自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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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1 |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非必要)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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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变更登记 |
1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非必要)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非必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非必要)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6、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非必要)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必要)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0、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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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 或损毁补办 |
1 |
不含批 准前公示的5个工作日 |
1、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非必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25 |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1 |
1、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必要) 3、变更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必要)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非必要)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1.受理。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分管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4:办结。办理结束 。 5. 制证:按照要求完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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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 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
3 |
1、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查询申请书 3、地块拐点坐标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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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 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 |
1 |
1、申请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压矿的函 2、建设项目调查范围坐标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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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1 | 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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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2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 |
不含延 长审批的10个工作日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项目建设依据 6、项目所涉国土空间规划图件 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非必要) 10、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非必要) 11、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非必要) 1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非必要) 13、矢量数据文件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制证:制证岗制作证照;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审核 |
1 |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立项备案文件 3、规划条件 4、宗地图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县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申请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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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出让方式供地项目) |
5 |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3、矢量数据文件 |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初审、建设用地科校核; 3、决定: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制证发证与送达,窗口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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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
1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用地红线地形图 5、矢量数据文件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规划分局初审、建设用地科校核; 3、决定:局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办结岗向申请人送达。 5、制证:制证岗位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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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1 |
1、分割转让方案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投资监管协议(非必要) 4、分割转让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5、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6、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说明 7、 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9、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10、出让合同 11、关联权利人同意转让材料(非必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制证:按照要求完成电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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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34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 |
1、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申请书 2、宗地图 3、地上附着物的合法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不动产权证书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制证:按要求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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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1 |
1、申请报告 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3、转让双方身份资料 4、划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 5、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非必要) 6、国资部门同意意见(非必要)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9、划拨土地转让合同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制证:按照要求完成电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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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 1 |
1、延期申请表 2、规划许可证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建设用地科审查; 3、办结: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延期决定;制证发证与送达:窗口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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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核发 |
1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3、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技术设计文件 5、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非必要)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处室初审、校核;3.办结: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4、制证发证与送达:责任处室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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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5、详细规划(非必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责任处室打印证件后送达。 5.制证:按要求完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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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39 |
乡(镇)村企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 |
1、申请报告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 (非必要) 5、乡(镇)村企业的认定证明 6、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材料 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8、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书面协议 9、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泾县分厅(https://www.ahzwfw.gov.cn),找到相应申请事项,提交申报信息并上传电子申报材料。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审查岗审核申请材料内容,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符合要求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办结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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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 | 1 |
1、申请报告 2、租赁合同 3、划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 4、租赁双方身份资料 5、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8、国资部门同意意见(非必要) 9、财政部门同意意见(非必要) |
1.受理:(1)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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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1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处室初审、校核;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 3、办结:责任处室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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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设工程验线 | 10 |
1、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督事项申请表 2、现场照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3号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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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4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 |
1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5、1:500或1:1000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6、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非必要) |
1、受理: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决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办结: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制证:按要求完成证照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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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 |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3、乡镇审核材料 4、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6、线性工程平面图 7、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书面协议 8、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材料 1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2、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非必要) |
1.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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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延期 |
1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规划分局审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延期决定; 3、办结:窗口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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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从事生产审查 |
1 |
1、土地开发呈报审批表 2、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5、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非必要) 6、开发承包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土地利用地类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1.受理:受理岗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岗审查合格的,组织有关业务科室会签会审,或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形成审查报告。 3.决定:会审或会签通过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政府审批。(重大或疑难问题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3.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同意许可的,出具批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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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47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1 |
不含批 准前公示的30个工作日 |
1、验收申请 2、验收调查材料 3、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4、质量评估报告 5、检测报告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进行验收。 3.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 5. 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过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送达申请人。" |
48 | 临时用地审批 | 1 |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书面委托书 (非必要) 3、临时用地合同 4、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5、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6、土地复垦方案(非必要) 7、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非必要) 8、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非必要) 9、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非必要) 10、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13、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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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 |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500或1:1000 实测地形图 3、临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4、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处室初审、校核; 3、决定: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责任处室打印证件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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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50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1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3、竣工图纸 4、阶段复验合格测量报告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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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 |
不含专 家评审 的40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52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1 | 申请书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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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1 | 奖励申请书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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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测绘成果管理 工作的奖励 |
1 | 申请书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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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1 | 事项奖励申请表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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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56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的奖励 |
1 | 奖励申请书 |
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对申请事项下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申请事项下发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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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 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1 |
1、介绍信或工作证(非必要) 2、身份证 |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进行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2、办结:及时查找资料并公开,建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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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 |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任务来源文件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5、组织机构登记证照(非必要) 6、具备管理涉密成果证明材料或者提供测绘资质证书(非必要) |
1.受理:受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人的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件。 2.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签署意见,需要会审的提交有关部门会审,会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3.决定:局分管领导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4.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提供与使用相关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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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 档案查询 |
3 |
1、身份证 2、介绍信或工作证(非必要) 3、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1号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工作人员到档案室查询相关资料,将结果转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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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诺 时限 |
承诺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60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15 |
1、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灾害防治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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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5 |
不含专 家评审的10个工作日 |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土地复垦方案 4、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5、复垦区土地利用复垦规划图 6、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7、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非必要)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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