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该指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0563-5022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