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为
第二条 公开属性的类型。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条 认定原则与要求。按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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