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对本局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审议确定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配政策解读。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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