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为全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派出)机构。
第三条每年组织开展1次“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
第四条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等。
第五条“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在线上或线下征集代表。
第六条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等。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每次活动参观1-2个场所。
第七条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一)介绍、展现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
(二)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关切,答疑解惑,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八条开放日活动形式一般为:参观考察、观摩体验、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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