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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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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404-0002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泾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15:51
泾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8 15:51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泾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在公文类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性认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性认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性认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性认定。

第七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