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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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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345/202402-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泾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18 17:15
泾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2-18 17:15 来源:泾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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