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征收主体
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调剂收益为指标转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调剂方式包括竞争方式或协议方式。指标调剂收益总价款不得低于相应数量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与指标调剂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之和。
二、规范使用管理
调剂收益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同时,依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相关支出预算编制,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剂收益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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