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泾城管行许字〔2024〕12号
申请人(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分公司
住 所:泾县云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2日申报的临时占道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占道地点:红星广场。
2、经营种类:举办“书香泾县·光明书香节”图书巡展活动。
3、占道时段:全天。
4、占道面积:200平方米。
5、许可期限:有效期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
6、注意事项:不得噪声扰民及影响交通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2024年4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