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行政机关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机关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机关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是本单位,包括各股室。
第三条 每年适时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六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县局机关办公场所,服务窗口等。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第七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一)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立足基层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试点领域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
(二)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八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