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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融媒体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融媒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17:49
泾县融媒体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9 17:49 来源:泾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促进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