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中心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以上内容是否在网站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六)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议方式
采用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或采用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四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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