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全县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三、执法程序
1.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2. 确定抽查单位,根据检查的目的的不同,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点名检查的方式确定。并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单》。
3.到被检查单位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执法检查证》,表明自己的身份;向被检查单位的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项目及对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将《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发给被检查对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现场阅读并签字确认。
4. 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统计基础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盖章。然后核对统计数据,并按要求据实填写《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5. 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认真、深入、细致的进行调查,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应当场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需要立案的单位,要提交局党组研究,经同意后进入立案的调查取证,调查结束,要形成《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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