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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信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信访条例注解第23条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2 08:39
【部门解读】信访条例注解第23条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2 08:39 来源:泾县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访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当做好接待、登记、转办、答复等工作。同时,对于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生产安全等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当对接待、登记、转办、答复等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处理。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生产安全等方面的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具体实践中,信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人的求助内容,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答复和解决。对于一些比较严重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问题,需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协调相关部门加以处理。此外,信访部门还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本流程,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利益维护能力。

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人的来信后,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处理,并开具回执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部门应当对接待、登记、转办、答复等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处理。对于来信,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具回执信。这样可以方便信访人了解他们的信件是否已经被处理,以及不断了解自己的控告进展情况。

信访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登记、转办、答复等工作,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生产安全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信访部门还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本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当做好接待、登记、转办、答复等工作。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生产安全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