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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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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404-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2 10:47
行政许可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2 10:47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