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皖1823执恢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房产证号和土地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泾房地权证泾川2009字第017095号
泾国用(2007)第958号
刘俊
房产证、土地证
泾县泾川镇环城东路32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