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住建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312-00079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泾县住建局查旭光局长《泾县关于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态化申请复核工作》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1 15:41
泾县住建局查旭光局长《泾县关于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态化申请复核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1 15:41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底,我们即启动该方案的起草工作,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意见,形成《泾县关于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态化申请复核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满一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并在城区实际生活居住。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需达2人(含)以上,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或40周岁以上无婚史的1人户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口需达1人(含)以上;

2、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

3、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且不得拥有商业性房产;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4760元(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380元(含);城镇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核对的在册低保数据为准。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52140元(含);

5、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平方米的,离异后须满3整年方可申请(以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日期为准)。

6、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不得拥有私家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拥有价值10万元(含)以上私家车(以购车发票为准);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注册10万元以上(含)经营实体;

8、城镇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银行存款余额不得超过 5 万元或近期半年进出流水达 10 万元及以上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银行存款余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或近期半年进出流水达 20 万元及以上的。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未纳入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在泾县城区拥有商品房、自建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4平方米,视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应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非城镇居民户籍,家庭人口1人(含)以上,且在城区实际生活居住。

2、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已达2整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含)以下;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本县征收区域内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征收区域内征收部门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2、无其他房产用于居住;

3、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其他保障群体。其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才引进等需要,需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二、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下列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在城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回迁安置房、自建住房、生产经营性房产等(含已网签备案的房产)。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住房(含门面房),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积核定范围。

(二)下列情况不计入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曾拥有私用汽车,已报废或注销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解读机关: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查旭光

咨询股室: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联系人:张国庆

联系电话:0563-236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