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经营主体(详见附件):
经查,安徽泾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经营主体(详见附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4家市场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在泾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泾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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