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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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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泾县水利局编制了《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可以阅读本《指南》。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273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泾县水利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局编制的《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泾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ahjx.gov.cn/XxgkContent/showList/312/0/page_1.html);
      2.现场查阅点: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27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5023502,邮政编码:242500。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生成后,泾县水利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生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泾县水利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27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5023502;传真号码:5023502,请注明转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2425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泾县水利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泾县水利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泾县水利局掌握的信息,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泾县水利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泾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7)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1〕10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相关要求进行收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泾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泾县水利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泾县水利局三楼306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邮政编码:242500 
  联系电话:0563—5023502

  传真号码:0563—5023502

  互联网联系方式:jxswjbgs50235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