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依复〔2023〕第016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杨龙: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泾青高速征收补偿标准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泾青高速是宣城至东至高速公路泾县至青阳界段项目,我县已发布《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3〕2号);泾青高速征收补偿标准,我县已发布《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3〕2号),其征地标准依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20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现将《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3〕2号)、《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泾征补公告〔2023〕2号)、《安徽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2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的复印件附后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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