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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5-02-09 00:00:00 来源: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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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点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告知应补全的相关资料。

(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泾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申请书》转办至相关单位、科室处理。

三、承办单位、科室收到《登记表》和《申请书》后,按照《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好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至受理点。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及时告知;

(五)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七)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依据《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免于公开的四种情况中的一种,即: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或个人隐私的;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科室业务的,由受理点与相关单位、科室沟通协商。

五、受理点根据承办单位、科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登记表》等及时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受理点协助承办单位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单位、科室会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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