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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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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泾县城市管理事业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各单位所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地方性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五)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七)重要专项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八)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局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泾县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为主,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股室、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各股室、单位定期汇总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股室、单位办理。承办股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局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泾县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股室、单位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党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