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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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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责任划分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重点公开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人事任免、行政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本单位网站及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主要方式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方式公开。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栏目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时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要做好登记,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履行保密审查机制,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