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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招商局信息公开发布运行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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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泾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保障制度
1、本单位各股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股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2、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二、内容审核制度
1、各股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2、各股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三、保密审查制度
1、根据本单位保密制度要求,由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负责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3、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四、公开审核制度
1、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2、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3、属于涉密信息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六、时限要求
1、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2、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的信息应及时予以补发。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要求申请人提供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并采用书面方式给予答复。
4、属于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