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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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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规范本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特殊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一般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社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社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社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泾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供销社网页和社自建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