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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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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要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本单位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