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提高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股)市
二、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2、.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3、认真落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其他部署和要求。
(二)举报投诉情况
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及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和回复情况。
以上工作的考评主要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进行打分。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指标。采取网评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打分。
(二)综合考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自评占40%,考核打分占60%的分值比重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最终考评成绩。
四、奖励措施
考核结果纳入(股)室及个人年度考核之中
五、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