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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局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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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宣传及争先创优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县扶贫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县扶贫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扶贫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政务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县扶贫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县扶贫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县扶贫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