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气象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六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县气象局应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县气象局领导人姓名、工作分工、职责及联系方式;机关内部各股室、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联系方式;
(二)气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三)气象行政处罚的事项及其依据和标准;
(四)各项业务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五)对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
(六)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的姓名、基本情况,听证结果;
(七)考试录用公务员及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其他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未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县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所列事项的相关股室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意见;
(二)股室单位的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公开发布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上网造成泄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动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县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宣传册、公示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