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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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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规范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特殊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泾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林业局网页和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