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林业局推行重大决策公开的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制定出台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党组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本局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县政府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